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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围绕质量安全补充完善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屠宰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为肉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一,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实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管理,在加工环境、卫生设施、生产用水、设备工具、加工过程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条例》的新要求,是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屠宰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法规要求。目前,我国生猪屠宰企业中小型屠宰企业占比超过60%,屠宰加工条件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借鉴国际经验,在生猪屠宰企业实施GMP管理势在必行。《条例》为实施GMP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推动屠宰企业实行屠宰、加工、销售、配送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将踏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第二,高度重视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的条款做了重要修订,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支撑。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同步检验要求,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控制从生猪入厂(场)到整个屠宰加工过程直至屠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部分屠宰厂(场)对屠宰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建立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体系,存在检验岗位缺失、检验人员不足、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条例》突出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重要地位,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极大提升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法律地位,约束力更强,监管依据更明确,为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第三,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和责任,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为提高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积累了许多经验,风险监测的结果为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科学数据和实践经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是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屠宰环节风险进行研判、评估和交流。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飞行检查、随机抽检、建立信用档案,对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等,提升我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生猪屠宰产品安全风险,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鼓励推行标准化屠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涉及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卫生控制、无害化处理、产品包装、储存与运输、人员管理、生产管理等要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屠宰标准体系,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我国新制修订发布了《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等3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构建了一个支撑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标准体系,具备了推行标准化屠宰的基础条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肉类和屠宰标准体系,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
《条例》总体上体现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将极大地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