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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2024〕99号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现将《广元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6日
广元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为保护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负责辖区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四条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明白纸、固定标语等宣传手段,针对垂钓爱好者、餐饮经营业主等重点人群,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嘉陵江干支流等重点区域,广泛宣传垂钓管理相关规定,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
第五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我市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市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我市禁钓区是指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市境内6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硬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昭化区)、南河白甲鱼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州区)、清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川县)、插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苍溪县)、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剑阁县)、东河上游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旺苍县)]以及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我市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毗邻县区在划定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协调一致,并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六条 禁钓期、禁钓区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方式为每名休闲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八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九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且不应再放回天然水域。常见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斑点叉尾鮰(俗称钳鱼)、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牛蛙、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红耳彩龟(俗称巴西龟)等。
第十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一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