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yncj.cngy.gov.cn/New/show/20241219094549898.html
政策解读:《广元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按照部、省有关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
7.《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8.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9.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市境内6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我市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注:我市6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为:硬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昭化区)、南河白甲鱼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州区)、清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川县)、插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苍溪县)、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剑阁县)、东河上游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旺苍县)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禁钓期内,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注:每年3至6月是水生生物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全省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全市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以下禁用渔(钓)具和方法:1.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2.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3.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5.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注: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鲌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同时,经广泛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注: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主要包括:克氏原螯虾(小龙虾)、豹纹翼甲鲶(清道夫)、罗非鱼(齐氏罗非鱼)、蓝鳃太阳鱼、福寿螺、牛蛙、真鳄龟(大鳄龟)、巴西红耳龟(红耳彩龟)、鳄雀鳝、纳氏锯脂鲤、食蚊鱼等。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和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行为的处罚依据,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四、实施时间
2024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