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在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局和孔溪乡政府相关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孔溪乡向某某用生态修复费用购买鱼苗11000余尾,投放到乔庄河孔溪乡河段。
在2017年禁渔期内,向某某在乔庄河支流孔溪乡向家院河段使用农药“灭扫利”毒鱼,被县渔政管理部门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向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向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青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赔偿经济损失375元,缴纳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6800元,并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