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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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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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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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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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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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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依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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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养殖水域
(1)实际水面1000亩以上,渔业产值的0.1—0.2%。
(2)实际水面500—1000亩,渔业产值的0.3-0.4%。
(3)30—100亩以上,渔业产值的0.5-1%。
稻田及农民家庭养鱼不征收;30亩以下不征收;对小微企业免征。
2.天然水域
(1)江河渔船,年总产值的2-3%。
(2)水獭、鱼鹰渔船,年总产值的4-5%。
(3)跨省(市)作业渔船,年总产值的6-8%。
3.网箱养殖
1-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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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原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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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01号
财综〔2012〕97号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川价字费〔199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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