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6-02-03 17:51 来源: 农业机械化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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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新建、改造的农村机电提灌站(以下简称“提灌站”)从项目选址、设计、建设、验收到运行管护的全过程管理,保障提灌设施安全、高效、长效运行,持续发挥抗旱保灌、护航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夯实“天府粮仓”建设基础,根据《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提灌站是指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用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活动的站点,其主要设施设备包括水泵、动力设备、供配电设施及控制设备、输水管道、进水闸、引水渠、前池、进水池、出水池、泵房、泄水渠、安全设施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建管并重,源头把控。严格按照《四川省标准化提灌站建设指南》开展建设,并将运行管护融入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建成设施便于管护、利于长效。

(二)权责明晰,受益管护。明确界定政府监管责任和受益主体管护责任,严格落实“谁受益、谁管护,使用、谁管护”原则。

(三)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强化政府在规划、标准、监管、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鼓励受益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建设与管护。

(四)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水费计收、集体经济补充等多渠道管护经费筹措机制,确保管护工作有稳定资金来源,保障管护效果。

(五)科技支撑,提质增效积极推广应用节水节能、智能监控、高效运维等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提升提灌站运行效率和管护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请。新建和改造农村机电提灌站由拟建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纳入县级提灌站建设规划,进入项目库。申请书应包括申请理由、建设用地、管理措施、动力配套、运行管护承诺书等内容。

第五条 规划选址。新建提灌站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满足水源、电力、灌溉农田面积等建设必要条件,并远离地质灾害点。与乡村振兴、农田水利、现代农业园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衔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运行。

第六条 设计审批。项目设计应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林行业工程设计相关资质,并坚持科学、安全、节能、环保、高效的设计原则,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措施、项目设计依据、设计报告及设计图纸、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管理、建后管护、效益分析(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内容。设计或迁移装机容量大于100kW(含)的提灌站需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小于100kW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方案评审。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方案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将省、市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按审批权限报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提灌站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四川省标准化提灌站建设指南》要求进行建设。参建单位需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保证建设质量。若因地质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建设的,需报经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开展项目选址、设计、建设,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检查提灌站的测试报告;检查项目设备材料的选用情况;检查项目的设计、投标、政府采购、施工和监理程序;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检查项目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条 项目归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资料、合同协议、设计资料、实施方案、施工记录、监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款凭据等,装订成册保存,以便查阅。

第十一条 确权颁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明确机电提灌站产权权属所有人,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明书。

第四章 运行管护

第十二条 明确主体责任。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提灌站管理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提灌站管护人员开展操作流程、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等技能培训,落实管护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所辖区域内提灌站管护和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产权权属单位或者受益单位承担农村机电提灌站管护的主体责任,并落实农村机电提灌站洪涝、地质灾害等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提灌站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完善管理台账。按照自下而上、全面覆盖、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程序,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所辖区域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登记台账,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登记台账应包括站点名称、地址、建成时间、泵机组功率、扬程、流量、灌面、运行情况、颁证情况、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查。

第十四条 保障管护资金。产权主体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收费方式。对农村机电提灌站用水人员除收取水费外,还可收取一定的提水服务费,用于设备维护和支付管护人员劳动报酬等。鼓励采取财政补助、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创新管护模式。

第十五条 健全管护制度。新建和改造提灌站泵房内均应在醒目位置安装《提灌站项目概况》《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管护制度》《管护人员岗位责任》等制度、警示标识牌,并配备必要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落实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可由村集体中具有公益身份的人员担任,或由受益大户、专合社人员、家庭农场人员等进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机电提灌站管护。

第十七条 明晰管护职责。提灌站管护人员应熟练掌握提灌站管护技能,负责提灌站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定期巡视检查、设备操作、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和做好值班记录等工作,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比如渠道堵塞、输水管与闸阀漏水、水泵损坏、消防设施失效、设备人为破坏或被盗、用电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要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提灌站正常安全运行。因管护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力导致提灌站设施设备被盗或遭人为破坏的,依法追究管护人员责任。

第五章 报废处置

第十八条 报废条件。因损毁无法恢复提灌功能的;设施设备老化且无法修复的。

第十九条 报废程序。由提灌站产权所在地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提灌站报废申请,经乡镇(街道)确认后报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其报废处理设施设备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提灌站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提灌站,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无偿调拨提灌站资产。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提灌站正常生产秩序、堵塞提灌站的进出水管或者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从事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及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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