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持续深化农资打假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及农药、兽药使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秩序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两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农资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5年6月13日,旺苍县农业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农资分公司货架上存放有8个品种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包括“20%甲氰菊酯”“14-羟基芸苔素甾醇”等。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农药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仍继续销售,2025年已销售涉案农药20袋/盒/瓶,销售收入55元;涉案农药库存货值金额912元,总货值金额967元。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2022—2024年度销售台账,导致部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销售情况无法核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经营劣质农药论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旺苍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作出没收全部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暴露出部分农资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库存管理混乱等问题。查处过程彰显以下启示:一是必须加强农药经营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定期盘点与近效期产品下架制度,杜绝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二是台账管理是法定义务,也是溯源追责的重要依据,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台账的行为,因属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执法机关责令整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了农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某养殖农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5年5月,根据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养殖农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对一批肉鸡使用了磺胺六甲等兽药,在未过28天休药期的情况下,于8月13日将该批肉鸡销售至市场。经抽样检测,其中1羽鸡肉磺胺类残留超标。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构成销售休药期内且兽药残留超标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及相关裁量基准,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07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养殖环节忽视休药期规定、导致农产品安全风险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提升震慑效果。二是坚持风险防控与过罚相当,当事人违法行为虽未引发实际事故,但残留超标隐患重大,依法予以处罚,兼顾执法力度与合理性。三是警示养殖主体必须严格落实用药记录、休药期管理等制度,从源头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