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问四答

日期:2026-04-29 21:25 来源: 渔业渔政管理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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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水产养殖有哪些硬性规定?违反将面临哪些处罚?

答:持证合规养殖。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合理确定养殖期限,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尾水达标排放。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等,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造成水域、滩涂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者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严格投入品使用管理。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管外来物种养殖。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相关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应当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加强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问:非法捕捞主要包括哪些?新法处罚力度有多严厉?

答:无证擅自从事捕捞作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通过电鱼、毒鱼、炸鱼方式捕捞作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禁用渔具、网具捕捞作业。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三无”船舶捕捞作业。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为非法捕捞提供服务。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问:什么是违规垂钓?违规垂钓将面临哪些处罚?

答:违规垂钓行为界定。新修订《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3月1日至6月30日在天然水域垂钓;使用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行为均属于违规垂钓。

除3月1日至6月30日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可采取符合休闲垂钓要求的“一人一杆一线两钩”方式进行垂钓。

违规垂钓面临处罚。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属于禁渔区、禁渔期。

四问:涉渔项目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要求?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要求?违反将面临哪些处罚?

答:生态影响评价要求。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就其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未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落实保护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相关渔业资源保护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未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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