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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禁渔期三问

日期:2026-03-02 17:25 来源: 渔业渔政管理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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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季禁渔期的时间和范围?

每年 3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全市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禁止哪些行为?

1、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法,以及使用地笼、刺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涉渔“三无”船舶作业;禁止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活动。

2、禁止娱乐性垂钓

禁渔期内全市天然水域无例外禁止休闲垂钓,包括一人一竿方式也在禁止之列。

3、禁止水禽放养

禁止在天然水域及周边放养鸭、鹅等水禽,避免水禽对鱼类繁殖环境造成破坏和干扰。

4、禁止扎巢取卵

严禁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栖息繁殖环境,禁止采摘鱼卵、捣毁鱼巢等直接影响水生生物繁衍的行为 。

5、禁止挖砂采石

禁止在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挖砂采石作业,防止破坏水域生态结构、改变水域生态,保护水生生物栖息地 。

6、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加工、运输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排查餐馆、水产市场等场所,杜绝“江鲜”“河鲜”上桌和交易 。

注:按照长江“十年禁渔”相关规定,除3-6月禁渔期外,禁捕水域全年禁止生产性捕捞,一人多竿、多钩、泥鳅党等生产性垂钓和买卖野生鱼的行为。

三、违反禁渔规定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1、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垂钓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5月1日新修订的《渔业法》将正式实施,其对禁渔期违规垂钓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升级,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或地笼、刺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月1日新修订的《渔业法》实施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4、阻碍执法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直至刑事处罚,造成生态损害的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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