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积极研究制定乡村环境治理地方法规
来源:局宜居乡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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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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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在研究制定乡村环境治理地方法规方面,目前全市已出台3部,启动立法工作1部。(1)出台《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对湖区保护范围、规划的相互衔接、管理职能职责、保护措施、产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出台《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与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作出具体要求。(3)出台《广元市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历史、乡土建筑和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与认定,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与认定以及相关保护管理要求。(4)启动《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已于今年6月6日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将重点围绕加强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增强文化自信提出具体要求。
下一步,将结合全市绿色生态发展中长期规划,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科学研究制定广元市乡村环境治理领域的地方法规方案,加快推动乡村环境治理从“行政主导”向“依法治理”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