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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实施,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质量,持续聚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减少质疑投诉,持续聚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指引。
一、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招标计划(包含项目所有招标标段),招标计划应当于项目第一个标段招标文件挂网30日前发布,项目如有调整,应当补发招标计划。招标人也可在项目每个标段招标前单独发布招标计划。
二、发布招标文件应具备的要件资料
(一)勘察设计类: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2.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应具备);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类: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2.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应具备)。
(三)施工类: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2.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应具备);3.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财政评审);4.工程量清单;5.经图审的施工图。
(四)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类: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2.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应具备);3.初步设计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应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具备三者之一);4.已完成的勘察资料;5.招标控制价;6.项目清单。
(五)材料、设备采购类: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2.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应具备);3.招标控制价;4.材料、设备清单(需包含材料、设备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等信息)。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类: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2.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应具备)。
招标人应落实主体责任,在发布招标文件前确保已取得对应类型的要件资料。招标人在缺少要件资料的情况下仍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此引起的所有问题均由招标人自身承担。
三、招标文件编制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委托人要求)”等未尽事宜部分,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细化填写,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且应符合《标准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除以上允许由招标人细化的内容外,严禁招标人擅自修改《标准招标文件》内容。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应参照勘察设计或监理等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
(一)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资质类别应与招标项目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项目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已取消审批的资质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单独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也不得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2)类似业绩。招标人按照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类型,根据需要设定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定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且不得同时设定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设定的年限应不少于3年。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设定的类似项目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类似项目业绩。
(3)人员。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人员的配备,确定投标人人员资格要求。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
通常情况,勘察负责人资格一般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负责人资格一般为注册建筑师,市政工程设计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设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负责人资格一般为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般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负责人资格一般为注册建造师。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人员资格应与联合体牵头单位资质标准规定的人员配备相符。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一般由园林绿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担任,不得规定必须具备建造师资格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取得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并依法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期间,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且原则上不得更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申报审批。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招标文件获取
根据我局《关于延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的通知》(广住建〔2022〕216号)规定,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应不少于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须知
1.服务期限(计划工期)
招标项目的服务期限(计划工期)应按照《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2016年版)》(建质函〔2016〕295号)、《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等规定合理确定,严禁随意压缩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施工工期。
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涉及施工内容的招标项目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涉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材料(非定制材料),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因素。
3.分包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依规可以分包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分包的设定应与专用合同条款对应内容要求相同,且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签订合同的分包要求应与招标文件设定的分包要求相同,否则属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中标人不按照分包要求执行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违约责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中标人不按照分包要求执行或签订补充协议改变分包要求的,属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依法追究责任。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不得直接分包。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
根据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做好招投标领域服务保障稳增长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广发改〔2022〕548号)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勘察设计类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施工类或工程总承包类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5.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例如投标人存在隐瞒情形。
6.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财务状况要求限定在3年以内,以“近3年”的形式表达,不得明确具体年度。投标人提供近年财务状况的年度按照《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注释要求执行。
7.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造价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造价专业人员。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造价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造价专业人员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个。
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8.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招标人合理降低履约保证金额度。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施工类或工程总承包类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要求应与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相一致。招标代理合同未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0.低于成本评审
招标人应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的水平,结合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但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11.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拟订合同条款时,应按规定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宜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明确投标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宜以其费用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的附件)确定。投标人承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幅度一般不超过±5%,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金属材料、装配式构件、商品混凝土等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3%以内。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
12.增加条款
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招标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缴纳其他保证金。
增设条款涉及引用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应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发布的《四川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进行设定。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1.分值构成
《标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分值总分为100分,招标人应按照《标准招标文件》分值构成的划分合理分配各内容分值,严禁擅自调整。其中投标报价的分值应严格按照《标准招标文件》给定范围设定。
2.纲要评分标准(含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大纲的具体评分内容、重点、分值。评分标准建议可按“优、良、一般、差或无”四等次设置,每等次建议可分别赋予100%、80%、60%、0%比例的分值。
勘察类:勘察纲要评分因素可从勘察范围、勘察内容;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勘察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勘察安全保证措施;勘察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设计类:设计方案评分标准适用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分因素可从功能、技术、经济、美观和城市设计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等方面设置。设计大纲评分标准适用于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分因素可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设计构思,设计质量、进度、安全、保密等保证措施,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监理类:监理大纲评分因素可从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合同、信息管理方案;监理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
施工类: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因素可从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方面设置。
工程总承包类: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因素可从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管理要点等方面设置。
3.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资信业绩评分因素可从信誉、类似项目业绩、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等方面设置(勘察类:可包括拟投入的勘察设备)。
(1)资质。不得设定不同资质等级逐级加分(包括得分,以下相同);不得设定资格评审标准未作要求的资质作为加分条件。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得以是否为联合体投标人作为加分条件。
(2)类似业绩。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业绩每类别”是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以及设备材料采购中的投标人业绩、投标设备(材料)业绩等。投标人可以同一业绩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业绩分为近年已完成业绩和近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业绩,不得另行增加“承接并完成”“中标并完成”“开工并完成”等表述。
除政策文件规定可设定内容外,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间认定标准均按照《标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5.3项及投标文件格式《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和《正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注释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另行设定要求。
(3)奖项。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原则上不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5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4)信用评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也不得设定单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行业协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人社部门开展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例外)。信用评价设定分值建议一般不超过3分。
(5)人员。人员加分设定一般采用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执(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相结合的方式。同一人员原则上不设定2个及以上注册执(职)业资格作为加分条件。
人员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及需求进行设定,不得设定与本项目无关的注册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要求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人员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本项目适用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中对人员配备的要求。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可将人员的类似业绩、资历等作为加分条件,人员的类似业绩可以是不在投标单位的业绩,但需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人员类似业绩的设定参照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
除政策文件规定可设定内容外,人员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社保缴费证明要求均按照《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人员简历表》注释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另行设定要求。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定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方式,设定的扣分分值不得低于《标准招标文件》给定扣分最小值。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
施工类或工程总承包类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合同条款涉及支付担保的内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涉及履约担保、分包、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等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设定相符。合同条款涉及质量保证金的内容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指定、限定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规定执行,例如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鼓励优质优价,工程实施期间的可调材料、设备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据实签字确认,不得直接以信息价作为可调材料、设备施工期间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四、严禁设定事项
严禁设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的通告》列举的典型事例或与典型事例相似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条件。
五、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招标人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后,应由招标人的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后才能发布招标文件。
六、执行要求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招标文件的监督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违规干预依法应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事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人不按本指引要求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导致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指导招标人修改完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