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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
第一次招标:三家单位投标,有一家单位因忘记交投标保证金被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人剩两家单位,评标委员会认为两家单位缺乏竞争,项目流标。
第二次招标:三家单位投标,其中一家单位因联合体协议中忘记盖联合体成员公章被否决投标;另外一家单位因提供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社保证明(要求提供近6个月的)被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仅剩一家单位。
案例问题:本项目第二次招标有三家单位投标,否决两家投标后,有效投标仅剩一家单位,在此情况下:
A评委认为,招标文件关于重新招标的条件是“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全部被否决”,而本项目第二次招标并不满足这个条件,认为剩一家单位也可以继续评审。
B评委认为,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既然本项目有效投标仅剩一家了,已经没有竞争可言,必须流标。
请问哪位评委的意见是正确?
案例解析:A评委的意见正确。
根据《30号令》第三十八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而本项目重新招标时投标标人是满足三家条件的,所以应当给予正常开标和评标。对于后续评标中剩下的有效标不足三家如何处理属于另外课题。
B评委认为:“既然本项目有效投标仅剩一家了,已经没有竞争可言,必须流标”的意见值得思考。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是否全部否决包含两个要素:1)有效投标不足三个;2)剩下标是否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因此要想全部否决该标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所以只剩下一家有效标时,评委会要对该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先进行判断,之后才可以做出是否全部否决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