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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规〔2022〕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6日
广元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直管或跨县(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应当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行业特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行业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进入储备库,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负责广元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信息系统的汇总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其中市级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中心随机抽取,县(区)项目在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随机抽取,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现场监督。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由项目业主报市、县(区)政府同意后,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遵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整个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从项目确定、项目抽取(包括音视频资料)、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到工程结算的资料由项目业主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有关规定如有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