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获得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法律将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律。”何宝玉说,这部法律从2003年实施以来,对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广大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工作取得了一些新进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些新的部署,要求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于广受关注的进城落户农户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何宝玉表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容易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城镇化发展,2014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三个条件。2016年10月份,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重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据此,此次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对部分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既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同时又保留土地承包权益,整体上讲不妨宽容一点、大度一点,不要一看到农户进城,就急急忙忙把承包地收回来。”何宝玉表示,针对这些问题,2015年8月份,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实验区稳妥地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业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综合这些考虑,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何宝玉表示,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