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广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 2025-01-09 来源: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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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广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广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广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于2025年2月9日前反馈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741253087@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28号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办公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编:628000。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8日


广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广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I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县(区)应对处置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和能力;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和风险评估,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尽早发现、快速行动、严格处置、减小损失。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依照《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规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省与其他省份同时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

2.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依照《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规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有5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下市(州)发生疫情。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2.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辖区内或我市与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辖区内或我市与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市辖区内或我市与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辖区内或我市与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炭疽、狂犬病、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2.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内发生或我市辖区内出现2个以上5个以下疫点;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县区内局部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新城疫等二类动物疫病。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发生I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长直接担任由分管副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人民政府联系农业农村工作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广元海关、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市邮政管理局、广元盘龙机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元车务段等单位为指挥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终止后,该指挥自动撤销。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3.1.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组织对兽医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相关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1.2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的日常防范应对工作,对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应急响应和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协调职责范围内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和调运,紧急组织调拨兽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物资;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民政局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捐助指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和涉事地方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市委网信办:监测网络舆论动态,及时正确引导舆论,防止舆情危机事件发生。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和物资储备项目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业农村部门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应急物资的协调调度;疫情发生时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过程中治安秩序维护;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救助工作;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依规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工伤待遇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动物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做好处置场地周边环境监测,及时提出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管,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管,切断动物疫病通过餐厨废弃物传播的链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运输监管,疫情处置所需普通车辆的征集、组织等保障工作;支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指定通道检查站(检疫申报点)、临时检查站开展检疫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互通;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安全快速运送;强化码头、车站及运输车辆监管,督促车站、码头及运输车辆(船只)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配合做好与疫情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运输监管,协助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市水利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用水安全,保护水资源,避免受到病源污染,协助农业等部门疫情应急处置动物尸体掩埋点勘察选址。

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实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兽共患病人的医疗救治,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工作,协调应急力量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的处置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销售、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肉类生产加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查处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对野生动物疑似病例按规定及时报告;野外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现场封锁隔离、消毒等处置措施。

广元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涉及出入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动物疫情发生、防控相关气象背景信息。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禁止未经检 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寄递渠道。

广元盘龙机场:负责组织协调航空运力,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人员、物资、设备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加强疫情期间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查验,坚持凭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元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力,为动物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人员、物资、设备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加强疫情期间铁路运输各环节动物和动物产品查验,坚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2  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响应情况,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3.3 专项工作机构

3.3.1  专家委员会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3.3.2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3.3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3.3.4广元海关

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同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4.2 预警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Ⅱ级、Ⅲ级、Ⅳ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事动物疫病研究、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发生人兽共患疫病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疫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疑似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及相关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和预警。

疑似突发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5.2.1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且我市为疫情发生地时应急响应

(1)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对疫情处置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动物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4)广元海关: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协助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市、县(区)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我市为非疫情发生地时,按照全省部署安排,启动应急预案,落实综合应急措施。

5.2.2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会商,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综合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对疫情处置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动物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突发Ⅲ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其他县(区)发出疫情预警。

(3)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4)市、县(区)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5.2.3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1)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3)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5.2.4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按照上级要求,落实防范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联系疫情发生地,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防护能力和防控意识;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检疫监督。同时做好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工作准备。

5.3 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兽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岗前防疫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相应防护级别的各项保障措施。

5.4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应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并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响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6.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订的相关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6.5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指导工作。

7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应急通讯设备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兽共患病人的医疗救治,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管理等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储备,统筹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药品、兽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用品。储备物资应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7.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预警预报,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 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处置不实信息。

7.4.2 培训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 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配合要求。

7.4.3 演练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农业农村局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县(区)进行演练,检验预备队具备扑灭疫情应急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

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 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农业农村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预案,可制定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单项病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2021年广元市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印发的《广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动防指〔2021〕2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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