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某公司经营假农药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摘要】 2023年8月,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公安局移送苍溪县某公司向广东省李某购买并销售含“毒鼠强”成分的“0.5%溴敌隆母液”杀鼠剂假农药线索。经立案调查,该公司经营“0.5%溴敌隆母液”杀鼠剂,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同时因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但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农药货值金额2330.50元,违法所得1350.50元。
【处理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没收“0.5%溴敌隆母液”杀鼠剂农药392支、没收违法所得1350.50元、并处罚款19000.00元的决定。
【指导意义】 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教育引导农药经营者经营农药要依法取得许可资质,并严把质量关,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要树立当事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从而维护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是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
四川省旺苍县××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案
【案情摘要】 2023年2月,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旺苍县××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水稻种子“国泰香优2号”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该批种子发芽率58%,未达到国家标准值80%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四川××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水稻种子“国泰香优2号”60公斤,已销售25公斤,抽样1.5公斤,库存33.5公斤,销售价格90元/公斤,违法所得2250元,涉案货值金额54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劣种子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国泰香优2号”水稻劣种子33.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对于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种子发芽率58%,是典型的经营劣种子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查获经营的劣种子,避免了劣种子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群众利益。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某饲料公司经营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案情摘要】 2023年3月17日,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河南省新乡市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仔猪前期配合饲料宝贝壮和大保育粗蛋白质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经营的两种配合饲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均为粗蛋白质“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月20日调运至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陈家村5组羞泉街某中转场仔猪前期配合饲料宝贝壮、大保育共90袋,货值金额17560元;已销售69袋,销售金额13296元。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仔猪前期配合饲料宝贝壮和大保育21袋,没收违法所得13296元,罚款3512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该案由执法人员通过生猪养殖场溯源供货商,来源合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饲料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川省青川县周某某等三人使用电力
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案情摘要】 2023年10月6日,青川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青川县骑马乡银子坝水域(禁捕水域),发现该水域靠岸边停放一艘自用船,船上摆放有鲤鱼12尾、捞鱼网1副、竹竿1根,当事人已逃离现场。经立案调查,周某某三人在骑马乡银子坝水域使用电力方式进行捕捞,当事人周某某现场指认丢弃涉案逆变器地点,组织打捞涉案逆变器1台。当事人在禁捕水域使用电力破坏渔业资源捕捞鲤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禁捕水域使用电力破坏渔业资源捕捞鲤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青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移送青川县公安局处理。
【指导意义】 电力捕捞和禁用渔具对渔业资源危害巨大,其捕捞对象无选择性,严重破坏了产卵亲体和鱼苗幼体,影响鱼类正常的繁衍生息,进而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禁捕期间,我们不仅需要对非法捕捞进行严格执法,也需要公众共同参与和遵守,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不能为了口腹之欲,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某猪鬃经营部经营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鬃原毛案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18日,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利州区荣山镇中口村七组林地晾晒有恶臭猪鬃原毛。经立案调查,猪毛所有人万XX是从事猪鬃原毛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该批次猪鬃原毛没有取得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经广元市利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货值金额为2144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鬃原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依法收缴并销毁当事人经营的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鬃原毛,并处货值金额50%即1072.00元罚款。
【指导意义】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件是动物卫生案件中占比最高的。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之一在于认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货值,当事人口供或提供的证据往往与事实存在较大差距。该案本机关通过广元市利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货值进行认定,准确、高效的确认了动物产品货值,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有力的依据。指示了我们一个确定案件货值的新的办法。能有效提升我们办理农业案件的理论依据和业务水平。
四川省苍溪县谢某未经指定通道
入省境运输动物(牛)案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苍溪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苍溪县某肉牛养殖家庭农场从外省购进45头牛饲养,当事人提供的检疫票据上无指定通道入省境运输动物的报检备案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某镇购买的45头牛运输到苍溪县时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处罚。依法对当事人谢某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运输动物(牛)的行为罚款5000.00元整。
【指导意义】 该案件的意义在于加强动物的调运监管,对及时发现可能染疫、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科学、快速、严格的处置措施,消灭传染源,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筑防止动物疫病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的有效屏障,切实防止疫情传播。
旺苍县李××养殖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案
【案情摘要】 2022年12月16日,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旺苍县李××养殖场的草鱼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水产品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规定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地西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使用在其鱼塘垂钓人员提供的不明药物对鱼进行养护,导致其水产品检测出地西泮,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水产品作为人民饮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的当事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他人提供的不明药物对鱼进行养护,自身防范意识不强,在养殖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导致水产品中检测出地西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户的用药指导和日常监督,提高养殖户的安全养殖意识。养殖户要加强自身约束,对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过程做好记录,确保可追溯。
四川省青川县柴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 2023年9月19日,青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蔬菜大棚采收待上市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该批次芹菜“阿维菌素”残留实测值为0.08mg/kg,“百菌清”残留实测值为5.8mg/kg,单项判定均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芹菜生产过程中使用过“阿维菌素、白菌清和氯氰菊酯”农药,未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即销售10kg,违法所得84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600元,罚没款共计684元。
【指导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警示农产品经营者,在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中,一定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控制用法用量,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上市的农产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