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23〕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5日
广元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行业主(监)管部门按职责协助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等,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机关调查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县(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区)给予奖励;
(三)对于跨县(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区域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由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区)分别给予奖励;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和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相关部门及时查实制止、未造成集资参与人较大损失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事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国家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集资主体涉案资产或财产的,相关资产或财产被处置后,给予举报人被处置资产或财产价值的1%,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实施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决的,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如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情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但对于被举报行为符合上述第(三)项情形并给予奖励的,如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第(四)项规定执行,已发放的第(三)项奖励相应扣减。
第九条 市、县(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根据被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向相关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举报线索,相关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评定,依法开展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按照评定结果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若发现涉及跨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上报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评定,依法开展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按照评定结果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各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在奖励决定后10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代为领取。
第十四条 如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