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昝X养殖家庭农场在草鱼养殖中使用地西泮案。
1.线索发现:2022年9月6日,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对东河镇昝X养殖家庭农场二号塘的草鱼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0月12日,收到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No.2022-127),所检项目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规定(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数据为15.9ug/kg)。
2.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之规定。旺苍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