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4日,广元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剑阁县某家庭农场售卖的草鱼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批次样品进行了检测,检测出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GB31650-2019的标准,判定为兽药残留超标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剑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随即进行立案查处,查实剑阁县某某家庭农场养殖的该批次草鱼现存100公斤,已销售12公斤。判定剑阁县某某家庭农场销售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剑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销售同批次农产品,并作出“没收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草鱼100公斤并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