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发〔2022〕1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的通知》(农办农〔2022〕13号)要求,经我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调查核实,我厅编制了《四川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强植物疫情监测调查、阻截防控和检疫监管。2021年5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同时废止。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