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广元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2日
广元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提高行政效能,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1)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隐瞒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3)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4)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5)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
(7)拒不执行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8)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过责相当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1) 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2)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3) 行政追偿;
(4) 行政处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