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目标是什么?
答:中央依法治国办从2019年启动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杆,推动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
2.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坚持什么主要原则?
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3.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答:自治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答:家庭承包经营。
7.城市土地所有权归谁?
答:国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什么?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是否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享有。
10.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答:不承担。
1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多少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答:30日。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答:有权。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实施日是几月几日?
答:12月4日。
14.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需要交费?
答:不需要。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6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时间内提出?
答:六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18.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那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19.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20.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答:可以。
22.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承担。
23.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公民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
2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
25.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可以。
26.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7.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是否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答:可以。
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答:应该受理。
29.不服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30.对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1.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5)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32.原告怎样提起行政诉讼?
答: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33.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吗?
答: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34.什么是共同诉讼?
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35.哪些人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答:(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6.原告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提供证据?
答: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7.原告和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答: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8.《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9.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怎么办?
答: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0.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存在哪些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答:(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1.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行为妨害了行政诉讼?
答: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以下七种:(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4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可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答: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行政处罚法》中的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答:(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答:(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5.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6.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所递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47.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提起诉讼的时限是多少?
答: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答: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49.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50.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