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白水镇白水村5组村民胡XX未按农药标签规定使用14%“氯虫·高氯氟”农药品种案。
2021年10月28日,广元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白水镇白水村5组村民胡XX家中抽检了农产品“成都满身红”萝卜。11月17日,旺苍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广元市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No:2021-125):该农产品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规定(标准指标≤0.01 mg/kg,实测数据为0.03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旺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抽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农药标签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二、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昭化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广元市昭化区XXX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8月25日,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元市昭化区XXX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库存的一批次鸡蛋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9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鸡蛋的样品检测报告,检出含有兽药“氟苯尼考”,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8日受案,2021年10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广元市昭化区XXX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鸡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销售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整(168.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