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新闻网讯(记者 汪国义)8月10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7涉及网络刷单虚假宣传、虚假价格诱导消费者、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医院未经审查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等10项典型案例。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商城注册商家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为了提高访客量,当事人以支付佣金方式,借助专业“刷单人”,组织“买手”下单后再向其邮寄空包的方式获取网店实际销售量、收藏量以及用户好评。该网店通过上述“刷单”手段,提升网店在电商平台的搜索排名,提升访客流量,从而误导顾客进店消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课处罚款100000.00元。
昭化某生态鱼庄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每斤8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黄辣丁、鲢鱼、桂鱼、青波、甲鱼等人工养殖鲜鱼后,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含有鲜鱼销售价格的价目表,以每斤60至380元不等价格进行销售。同时,当事人还自行填写购货收据、虚假标注购进价格的方式,在经营现场向进店部分顾客出示购货收据,用以说明鲜鱼购进价格高,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经营的鲜鱼进价高、鲜鱼的品质自然肯定更好,诱使进店顾客消费,以便获得优先或者更多的交易机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课处罚款50000.00元。
利州某艾灸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让中老年人在其门店免费体验试用“蕲善堂”智能光灸养生仪的方式,宣讲艾灸文化并播放含有“中医艾灸的七个好处,艾灸冬病夏治、正当时适应病症:慢性病、风湿类、寒湿类、哮喘、免疫力低下、亚健康、过敏”等内容的视频。同时,当事人应顾客要求从网上购买含有内容为“对症施灸轻松治疗常见病中所列的慢性支气管炎、过敏性鼻炎、高血压、糖尿病等”症状的《一学就会艾灸疗法治百病》30本免费发给需要的顾客。当事人承认书上所列的疾病,艾灸无治疗功能,其在宣讲艾灸时借用了书上的内容,表示了疗效的功能,承认其在宣传中夸大了艾灸的作用,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课处罚款30000.00元。
旺苍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有“镶钛合金牙弓丝”10袋,包装上标有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保质期两年。当事人提供的“正畸病人治疗登记本”显示,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4月8日为刘某及何某进行治疗时使用过该过期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扣押过期的医疗器械;课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苍溪陈某某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Φ12mm热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HRB400EΦ12mm,经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及复检,结论均为:“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499-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Φ12mm热轧带肋钢筋5吨,获利25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课处罚款8000.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8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剑阁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长输油气压力管道未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的规定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课处罚款20000.00元。
经开区某餐饮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广元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对餐饮业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火锅锅底油通过过滤、去渣、加清水和“白酒”祛异味熬制而成新的火锅底油,作为麻辣粉的底料,从2021年3月开始以外卖的形式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5月14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元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内容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9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广元某医院利用散发宣传手册的形式对外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且手册内容中含有医疗用语、疾病名称、低俗信息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宣传手册中医疗广告多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和低俗淫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课处罚款41300元。
朝天区某食府误导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朝天区某食府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有“中华鲟”,在菜单及食品原材料进货凭证上均标注有“中华鲟”,当事人从朝天区某农贸市场以17.00元/斤的价格购进人工养殖杂交鲟鱼后,以“中华鲟”名义,按照36.00元/斤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该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课处罚款10000.00元。
青川县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案
基本案情: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竹园某建设工地例检食品安全时,发现该工地食堂内使用的1只在竹园某液化气销售点王某处购买的液化气钢瓶上编码模糊,钢瓶护罩与瓶身焊接点脱焊不光滑,其瓶身带有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出具的检验合格检验环。随后又在该工地食堂发现同样液化气钢瓶5只。经广元市同创检测技术公司检测:该6只钢瓶瓶身编码系打磨后再二次压印编码形成,瓶身喷漆,判定为已报废钢瓶,事发后对上述6只钢瓶进行了报废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课处罚款120000.00元,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课处罚款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