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城乡居民关切有看点——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日期: 2021-01-22 浏览量:1021 来源: 农民日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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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1月20日在京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动物防疫法进入修订程序以来,在明确动物疫病分类依据、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与队伍、强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以及强化养犬管理等问题上,引发社会各界与城乡居民积极关注,此次提请三审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对此一一作出回应。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将动物疫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作为动物疫病分类的依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分别将动物疫病对人和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严重危害”“危害”,以及造成“重大”“较大”“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作为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的划分依据。

  实践中,在有的地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存在弱化的情况,不利于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本法中对稳定基层防疫机构队伍提出要求。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对此增加相应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分区防控及相关监督措施,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效果,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出四项修改:一是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强制免疫相关工作;二是增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的规定;三是增加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四是增加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增加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基层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工作的规定,同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相关检疫规范的缺失,是当前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一个短板。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增加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回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增加相应规定,适当放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动物防疫工作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一条增加规定,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有关企业等开展动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务。

  此外,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章还对部分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提高罚款数额,增加吊销相关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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