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召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新闻发布会

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2071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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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上午,我市召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广元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下称《通告》)。市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何开莉介绍了《通告》有关情况,对通告进行了政策解读,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海事局有关负责同志就《通告》答记者问。

《通告》明确了禁捕范围:我市境内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实行禁捕,我市境内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实行禁捕,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明确了禁捕时间:《通告》明确我市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于2019年3月1日0时起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县区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规范了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农函〔2020〕910号)“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禁捕期间开展增殖渔业起捕活动,其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捕捞方式、捕捞品种、规格、数量等需制定具体方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明确了执法监督管理:明确了对违法捕捞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据,对禁渔期作了规定,强调了全市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网、中新社、国际在线、四川日报、四川新闻网、华西封面、四川法制报、消费质量报、广元广播电台、广元电视台、广元手机台、广元日报、广元新闻网等新闻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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