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经营主体的惩治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19〕153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20〕45号)等法规法规、文件精神,建立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个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但农资领域擅自违法添加、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立实施“两个名单”制度,形成失信受损的联合惩戒约束机制,促进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倒逼其诚信守法,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两个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农资(含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和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蜂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销商(店)、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和惩戒措施
(一)判定原则
1.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1)县级及以上农资质量检查或监测发现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兽药,“三无”(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明、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饲料添加剂,过期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县级及以上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4)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或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
(2)县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农资的;
(3)因违规销售农资造成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后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4)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农村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5)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6)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7)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2.农产品生产主体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1)县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2)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
(3)在县级及以上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4)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或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6)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
(7)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8)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4)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5)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6)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二)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随时追踪问题整改情况,并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2)市农业农村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也可委托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约谈情况。
(3)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
(4)市农业农村局商请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对已授予的农资诚信经营方面相关荣誉予以取缔。
(5)市农业农村局商请市发改委列入广元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市农业农村局定期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2)市农业农村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也可委托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约谈情况。
(3)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
(4)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5)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已获得相关评定的,市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省、国家级的按照程序上报认定机构建议给予摘牌除名。
(6)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7)市农业农村局商请市发改委列入广元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两个名单”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由局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法律等业务骨干组成的专家库,在认定、解除“两个名单”时建立审定组,对是否列入“两个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组成员5人以上,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审定组意见认定、解除“两个名单”。
(一)认定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本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出现“两个名单”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名单(附件1)。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和程序,确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填写认定表(附件2),向涉事主体出具事先告知书(附件3)。涉事主体提出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留样进行复检的时间除外)。最后向涉事主体出具正式告知书。事先告知书、正式告知书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送达。我市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公布为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的主体,自动列入广元市的相应名单,不再进行认定。市农业农村局定期通过局官方网站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二)解除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列入“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内,可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附件5),同时附相关材料。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进行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并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复核,涉及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黑名单”、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核实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其余的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叠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终身列入“黑名单”。解除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五、实施“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两个名单”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列入“两个名单”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宣传贯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两个名单”制度,要将“两个名单”制度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及时将“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传达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增强其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监督举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四)特别说明事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制度施行后,各项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按照修改或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报送表
2.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3.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4.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正式告知书
5.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
“两个名单”报送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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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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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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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农产品生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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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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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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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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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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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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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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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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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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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控名单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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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理由
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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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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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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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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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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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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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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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农产品生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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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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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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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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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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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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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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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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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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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控名单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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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理由
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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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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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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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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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拟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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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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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告知书送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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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申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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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辩 □未提出申辩
(后附申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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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组对申辩情况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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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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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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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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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有效期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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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送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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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的行为,属于《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中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第 条规定的情形,拟列入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连续列入必须注明)。
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1.
2.
…………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生产经营主体,一份由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附件4
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正式告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的行为,属于《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中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第 条规定的情形。
我局向你(单位)发出事先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将你(单位)列入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连续列入须注明)。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提出的陈述或申报意见属实/不属实。经过研究,将你(单位)列入/不列入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连续列入须注明)。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生产经营主体,一份送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一份由市农业农村局存档。
附件5
广元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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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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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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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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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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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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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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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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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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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理由
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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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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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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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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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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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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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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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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