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专合办〔2020〕5号
各市(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以下简称“全国示范组织”)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推荐申报的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必须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本次下达我省国家示范社申报名额114家,其中:农业农村82家、林业10家、供销22家;全国示范组织21家。经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供销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各市(州)推荐申报名额上限(详见附件1)。各市(州)相关部门按分配名额推荐申报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示范组织,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兼顾产业分布、突出规范办社、绿色发展、品牌建设、产业扶贫,对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以及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生产经营处于异常状态、有不良信用记录、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农民合作社和用水合作组织,不得推荐申报。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样式见附件6、7);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同级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农业农村厅;
(三)农业农村厅会商省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评定监测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农业农村厅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不得超额报送。
全国用水示范组织的申报程序,参照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执行。
三、申报材料
各市(州)务必于2020年11月5日前通知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工作。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报送至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厅合经处、农经总站)。
(一)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和《××市(州)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
(三)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四)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
(五)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附件2—5由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填写完成,纸质版材料要求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报送。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和全国示范组织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推荐申报国家示范社和全国示范组织须征求同级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三)系统数据需要区(县)、市(州)、省级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
(四)严格申报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审期间,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受理有关评定工作的来人来访。
(五)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转达到同级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各市(州)相关部门严格评选条件,规范申报资料,高标准、严要求,择优推荐申报;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推荐的农民合作社排序申报。
(六)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州)推荐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申报对象。
邮寄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省农业农村厅农经总站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人:肖慧玲,电???话:028-85505615
电子邮箱:1029909078@qq.com
附件:1.国家示范社及全国用水示范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市(州)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全国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6.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提交)
7.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提交)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