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版)

日期: 2020-07-15 来源: 局法规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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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序号

名      称

备  注

一、行政许可(共14项)

1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3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4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6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9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0

渔业船舶登记

11

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补救措施审批

12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13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14

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水生植物审批

暂停

二、行政处罚(共247项)

1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

2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3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4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5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6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7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8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处罚

9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10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1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12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13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4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15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16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17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18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9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20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1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22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23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24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5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26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

27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28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29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与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30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31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32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33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34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35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36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与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37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8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与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39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40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41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4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43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44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45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46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47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48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49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50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51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52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53

对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处罚

54

对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处罚

55

对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处罚

56

对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处罚

57

对未经许可向农民销售蚕种的处罚

58

对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处罚

59

对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处罚

60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的处罚

61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62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与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3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64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与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5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66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67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68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69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70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1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72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73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74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75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76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77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78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79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80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81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82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83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84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85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86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87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88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89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90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91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92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93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94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

95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96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97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

98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99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00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101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02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

103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104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05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106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0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108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09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1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与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11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112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113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114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115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116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117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18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119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120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121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122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23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24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25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26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27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28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129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30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131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132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133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134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

135

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136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137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138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139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40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41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42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143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144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145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46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47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148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149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50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151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52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153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54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55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56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57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158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159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160

对未经批准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161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162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163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64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65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166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67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168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69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70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171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172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173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

174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175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76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177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78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

179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180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181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182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183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184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185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186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187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

188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189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

190

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处罚

191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处罚

192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

193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194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

暂停

195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196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197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198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199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200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0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

202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03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0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205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

206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207

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208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209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210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211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212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213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214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15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216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217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218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219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220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221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222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23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224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225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226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227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228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229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230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231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232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233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234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235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23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237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38

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聘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处罚

239

对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不按照规定印刷的处罚

240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241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42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243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和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44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245

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4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47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与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三、行政征收(共5项)

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2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征收

暂停

3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暂停

4

农机监理费的征收

暂停

5

国内植物检疫费的征收

暂停

四、行政强制(共20项)

1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2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3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4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5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6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7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8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9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10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1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12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13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14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

15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16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7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18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19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0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2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3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4

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认定

六、行政裁决(共0项)

七、行政给付(共0项)

八、行政检查(共17项)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8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1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1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13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14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15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16

植物检疫检查

17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九、行政奖励(共8项)

1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与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3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6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7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十、其他行政权力(共5项)

1

销毁无证蚕种

2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3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4

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5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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