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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15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12-30 18:29 字体: [ ]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15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15条措施》已经八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15条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科学规划引领

(一)严格实施规划管控。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集体建设用地。

(二)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

(三)科学选址有序建房。鼓励和引导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村庄有序聚集,合理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格审批管理

(四)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对于符合建房资格、选址、面积、设计等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

(五)严格审批管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宅基地审批全过程管理,执行“三审核”(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做到“两公示”(村、组公示申请材料、乡镇公示审批结果);落实“四到场”(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建中巡查监管到场—建成后核查核验到场)。农村村民申请建房获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该农户的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审批证书编号、建房户主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新须限期拆旧。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且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拆除旧房,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建新拆旧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标准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统一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所涉建房农户签订协议并收取保证金,对按协议建新拆旧的农户保证金及时全额退还;未按协议要求拆旧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严格用地面积管理。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现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至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算,4人的户按4人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加强风貌管控

(八)统一风貌设计。县区住建部门依据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地域环境、文化传承、川北民居风格等因素,进一步规范完善分散自建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按不同面积设计不少于三套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和施工图,报县级规划部门备案后,发放至乡镇人民政府,供分散自建房村民免费选用。乡镇人民政府要鼓励引导农户选用县区审定发布的符合地域风貌特色的图集和图纸。统规统建的房屋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做好统一规划和建设,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符合规划要求和当地特色的风貌设计和整体打造。

(九)严格图纸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房建设设计图审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审核建房村民申报的建房设计图是否符合村庄整体风貌要求,对不符合风貌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严格风貌管控。农房建筑屋顶设计应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屋顶结构积极推广坡屋顶,不得在屋顶或周边违规搭建彩钢棚、阳光房等临时建(构)筑物,确需搭建的须经批准同意。新建农村住房应合理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建筑建设内容应统一实施完成,房屋不得在竣工验收后擅自新建、加建、改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从严控制农村住宅建筑房型、朝向,色彩和风格应相对协调。

四、强化质量安全

(十一)加强农村工匠队伍管理。县区住建部门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信息库,每年开展农村工匠队伍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对违反《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工匠纳入黑名单,取消《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农村建筑工匠档案信息库要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严禁未取得工匠证书的承包人从事农村建房。县区要积极推行乡村规划师制度。

(十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房村民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全过程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房规划建设的实施责任主体,对农房建设的图纸、合同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建材质量要求、安全技术交底、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承担村民住房建设的施工队伍(人员)须持证上岗,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农村住房建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6米跨度及以上条件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必须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监管。

(十三)严格建设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门的建设质量监管人员,审查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农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隐蔽工程等重要部位和环节实行过程监督管理,并形成检查记录。

五、压实监管责任

(十四)强化基层力量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农村住房建设专业管理队伍(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所等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并在农业服务、自然资源、村建人员中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建立监管责任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房规划选址、办理农转用审批和指导;住建部门负责农房的风貌、质量安全监管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三级联包制度,明确联包领导、责任人员监管职责,以村为单位划分片区、落实专人,实行网格化巡查监管。通过巡查监管、举报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措施试行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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