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文字解读|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广元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7-17 10:08 字体: [ ]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广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广住发〔2023〕24号)已于2023年6月颁布实施。与原《细则》相比,新版《细则》主要有四方面变化。

一是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使用范围扩大。修改前: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名下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修改后: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须为职工本人、配偶本人或职工本人与配偶、子女、父母共同所有的。

农村建造房屋提取手续简化。修改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修改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建房款发票。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条件。修改前:未涉及相关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条件。修改后: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自愿申请销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是优化租房提取条件及提取频次。修改前: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且一年只能提取一次。修改后: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辖区内(含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且职工可自主选择按月提取或按年提取,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当年提取次数不超过12次。

《细则》的完善既利于各类缴存职工,特别是新市民、年轻人租购房资金需求,也有效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障缴存职工利益。

主办单位: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蜀ICP备202102390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45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