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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的决策部署,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共同印发《关于广元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一江两湖七河”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0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9月30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禁捕退捕工作作了进一步周密部署详细安排;按照《通知》要求,2021年1月1日零时前,我市将发布禁捕通告,实现市域内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通告》的起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集中组织研学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组织专门力量负责《通告》起草工作。对照部、省禁捕通告内容,结合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实际,经过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充分沟通协商、反复讨论、认真研判,草拟了《通告(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22日通过政务网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12月25日《通告》(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12月28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0日,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7个部门共同发布。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捕范围:我市境内7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实行禁捕、我市境内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实行禁捕、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二)明确了禁捕时间:《通告》明确我市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于2019年3月1日0时起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县区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三)规范了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农函〔2020〕910号)“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禁捕期间开展增殖渔业起捕活动,其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捕捞方式、捕捞品种、规格、数量等需制定具体方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四)明确了执法监督管理:明确了对违法捕捞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据,对禁渔期作了规定,强调了全市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