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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0-11-19 17:43 字体: [ ]

各市(州)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办草拟了《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并拟由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发布。现就共同发布单位和《通告》内容征求意见,请于1125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农业农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蒋鑫

联系电话:028-85541386028-87751338(传真)

邮箱:315701668@qq.com

附件: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

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119

附件

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四川省长江流域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禁捕时间

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自202111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l日至630日,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娱乐性游钓,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止娱乐性游钓的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其他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110时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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