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广元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拟定《广元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cgytfz@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元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元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五个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工作。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的要求和“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鼓励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和引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运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适应形势需要、促进效益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
第九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等受益主体自愿、民主的原则,调动其参与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县(区)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建立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立项,并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审查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农业农村厅批复;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县(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立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配合县(区)财政局开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市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涵盖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参加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做到公平、公正。专家库将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支持在现代特色农业“7+3”产业体系的优势产区布局;重点支持优质粮油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实施农田建设项目。
县(区)农业农村局在确定农田建设项目区时,要选择灌溉水源有保障、水利工程配套良好、产业规划落实好、对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和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可引入竞争立项机制,激发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受益对象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乡村振兴规划等有关综合规划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区)项目储备库,形成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对接省级和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县(区)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乡村振兴规划等有关综合规划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区)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规划任务要落实到乡镇、村组和田间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明确入库项目优先实施顺序。
县(区)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库,是农田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因素法,将下年度各县区建设任务安排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农业农村厅向市、县(区)下达年度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
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和储备库项目优先实施顺序,结合拟建项目区干部、群众对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确定当年度项目区,并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应由具有农林、水利等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需求、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各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等。
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梗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土壤改良,主要包括砂(黏)质土壤治理、酸化土壤治理、土壤生物改良、地力培肥等。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农田末级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新建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以及新建(整治)蓄水池等。积极配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实现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符合计量条件和节水要求。
(四)田间道路,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推广“宜机化”所需的田间道(机耕路)及其配套工程、生产路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主要包括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等。
(六)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七)损毁工程修复,主要包括2019年及以后年度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遭受自然灾害损毁的损毁修复。
(八)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主要用于县(区)范围内耕地质量监测点和调查点建设、田间试验、样品采集与调查、样品检测、数据库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成果编制等。
(九)农田建设相关的其它工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有效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以项目区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排渠(管)道、田型调整、机耕生产(作业)道路和土壤改良等建设内容为重点,支持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初审项目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初审合格意见和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立项。
项目申报和审批时,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明确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优先从市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取。
经专家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县(区)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全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采取措施,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
鼓励各县(区)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采用项目法人制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要求配备相关人员和机械设备,建立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业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等)投入为主体(自筹资金比例超过50%),充分发挥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报账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不再适用按进度报账拨付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
必要时,县(区)农业农村局可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由县(区)农业农村局选定。
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农林、水利等行业相应资质、类似工程实施经历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备生产合格证,并经过必要的质量检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或“先建后补”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监理单位应坚持“独立、公正”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等开展现场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协调其他参建单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有条件的县(区),可积极争取由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需要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调整时,在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受益对象代表(包括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调整方案,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在50万元以上,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在主体工程完工前报送调整方案审批情况,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原则上县(区)同一年度不同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财政资金。确需调整的,不论金额大小,都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项目结余资金除外。
项目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原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非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的,不纳入方案调整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影响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控制方案调整。以县(区)为单位计算,累计方案调整(不包括第三十四条的情况)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的1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调整方案应确保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和竣工时间不延迟;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否则,市农业农村局将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在下一年度安排建设任务和中、省财政资金时作相应扣减(追减),情节恶劣的给予暂停一年安排建设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情况属实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复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农业农村部备案。
对因本级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农田建设项目区土地导致项目终止的县(区),视作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议省农业农村厅给予暂停一年安排建设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积极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护,以投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资规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聘请懂技术、有经验的农民担任“农民质量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农业农村局、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区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参建单位参加。对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分阶段进行验收。
初步验收由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可邀请受益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参加。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
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十一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在年度所有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图纸等。
对初步验收不合格、建设任务未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整改完成后,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建设内容,初步验收合格。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施工、监理、设计变更、质量监督、整改情况等资料齐全、完整。
(三)工程和设备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阶段性验收。
(五)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制度已经建立并公示。
第四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农田建设项目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管护主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组卷、存档。
第四十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要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第七章 运行管护
第四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验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将项目有关情况通报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项目区要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建立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 鼓励县(区)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维护管护。可采用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积极筹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维护管护经费。可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由受益对象确定运行管护经费筹集方式。
第四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确保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民收入。
股权量化时,可向贫困农户倾斜;工程管护岗位设置时,可优先照顾贫困人口。
第五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区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改革要求,积极试点、探索和推广能够确保项目效益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
强化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建设任务没有完成、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适时采取通报或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导。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开展考核评价,同步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严格组织开展项目阶段性工程验收、初验等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严重者可进行退场处理,并通报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对履职不力的“农民质量监督员”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工作信息。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上图入库核对,并汇总上报农业农村厅。
第五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内容。
第五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上图入库等成果的应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至2022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项目。在本细则发布之后,已启动的2019年和2020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项目后续程序和工作,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相关事宜按照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