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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513日前反馈广元市农业农村局,邮箱:275078354@qq.com。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4日

 

 

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管理,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及国、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监测评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农业主导产业,通过集聚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区域。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第四条  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绿色生态、创新驱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布局,按规定承担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示范区)监测、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园区建设示范推广、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内设承担全市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协调、建设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的部门。

市级涉农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本辖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涉农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围绕粮食、油料、畜禽、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水产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产业,突出主导产业,因地制宜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粮食类园区占比不得少于40%。

  县(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各现代农业园区应当聚焦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合理确定地域范围,科学布局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研发、服务等功能板块。

第十条  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现代农业园区相关规划。

第十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规模;

(三)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四)主导产业的规模或者产值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五)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产业链较为完善,标准化、机械化、数字化水平较高;

(六)现代农业科技应用领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示范效应强;

(七)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具有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等品牌,或者取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标志;

(八)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对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综合效益较为显著;

(九)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机制健全。

第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严禁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环境,为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县(区)要积极包装争取园区建设中省财政涉农项目,建立园区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出让收益支持园区建设。用好用活农业产业风险补偿金,组建乡村振兴基金,鼓励农业担保与金融企业,创新开发园区主体融资担保和信贷、保险产品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园区建设。制定完善吸引城乡各类人才入园创新创业奖补激励政策,将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园区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完工后,管理责任主体是园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建设的业务指导、管理服务。

十六  对已建园区中属各类财政、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相关项目要求将资产予以确权,落实管护责任人,制定公益性资产管护方案和经营性资产运营、收益分配方案,推动经营性资产保质增效、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园区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主体名录,开展入园前尽职调查、资信审核,建立主体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对长期欠租、欠薪和流转土地撂荒2年以上的经营主体,依法清退出园,有效降低园区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鼓励支持园区各类经营主体通过采取订单生产、入园就业、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股份合作、财政资金折股量化到农等多种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第十九条  园区经营主体应当按园区规划建设确立的主导产业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因市场变化、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逆因素,确需调整主导产业的,需严格按程序报批

二十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合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农膜、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开展清洁生产、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  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

 

章  监测评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建园区的基本情况、产业发展、主体培育、联农带农、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动态监测,逐个建立园区监测台账

第二十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县(区)开展申报、推荐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评定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

 

章  附  则

二十五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上位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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