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关于印发《广元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培育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11-12 来源: 局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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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cngy.gov.cn/New/show/20211112174648709.html


2014年,原市农业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农〔2014〕156号),并据此开展农民合作社级示范社的评定工作。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市级示范社引领带动作用,更好地推进我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现将修订的《广元市农民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农民合作社发展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发展农民合作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全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下,农民合作社发展良好。截至2021上半年,全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4432家,形成了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的良好态势。与此同时,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带农能力不够强等问题也日益增多。

20216月,业农村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发〔2021〕118号),对省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同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与之相比,我市原有示范社建设标准存在评定口径窄,一些评定标准、评定方式与省级示范社管理新要求不相衔接的问题,亟需修订。为提高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实行动态管理、优胜汰劣,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三)《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三、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基础上,2021年8月,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先组织部分市级部门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讨论修改10月18日,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市供销社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有“总则、标准、申报、评定、监测、附则”六章,共18条,包括:第一章总则(1-4条),主要是阐述修订目的与依据、市级示范社的界定、开展评定和监测所要遒循的原则、评定工作采取的方式等;第二章标准(5-6条)主要明确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政策倾斜对象等;第三章申报(7-9条)主要明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流程等;第四章评定(10条)主要规定评定的周期和程序等;第五章监测(11-13条)主要规定实行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周期和范围、监测程序、监测结果发布等;第六章附则(14-18条)主要规定取消资格的情形、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实施周期、解释权限等,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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