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的通 知
广农〔202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0日
广元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60号)精神,明确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
坚持“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资金(80元/头)补助给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原途径直接补助给养殖户。
(二)补助范围
1.养殖环节病死生猪。
2.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死(害)生猪及不可食用(包括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
3.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含水产、非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不可食用产品。
4.经营流通(含诊疗)环节出现的病死畜禽(含水产、犬、猫等),病死家养宠物(犬、猫等)。
5.因染疫需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畜禽。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补助标准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所有病死(害)畜禽折算为猪单位核算并给予无害化处理补助。每个猪单位的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明确的病死生猪无害化补助标准(80元/头)执行,并随国家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变化。具体折算标准为:
1.大动物(牛、马、鹿等):300公斤(含300公斤)以上,折算为3个猪单位;100-200公斤(含100公斤),折算为2个猪单位;100公斤以下(死胎除外),折算为1个猪单位。
2.中等动物(猪、羊、犬等):30公斤(含30公斤)以上,折算为1个猪单位;30公斤以下(死胎除外),折算为0.5个猪单位。
3.小动物:每只禽(鸡、鸭、鹅等)折算为0.05个猪单位;其他小动物(兔等),每只折算为0.1个猪单位。
4.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水产、动物死胎及胎衣和屠宰环节产生的不可食用畜禽产品),90公斤折算为1个猪单位。
(二)资金来源
1.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在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保护利用工程资金中,按政策比例(中央财政承担60元/头,省、市、县区财政承担20元/头)列支,做到应补尽补。
2.屠宰环节病死(害)生猪及不可食用(包括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各县区财政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保障,做到应补尽补。
3.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含水产、非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各县区财政纳入预算;市财政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市级承担比例,对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及经开区补助30%,做到应补尽补。
4.经营流通(含诊疗)环节出现的病死(害)畜禽(含水产、犬、猫等)和病死家养宠物(犬、猫等)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经营业主和宠物养殖户自行承担,支付给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
5.因染疫需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工作流程
(一)集中无害化处理流程
1.报告。畜禽养殖、屠宰、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群众发现病死畜禽(含水产、不可食用畜禽产品,下同),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应当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及时查勘。
2.收集。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联系无害化处理企业在24小时(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48小时)内完成收集工作;同时指派所在乡镇官方兽医对收集工作进行现场确认和监督。官方兽医必须现场核实畜禽生产经营者身份、死亡畜禽种类及数量等信息,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对病死畜禽进行装运、对场地及车辆进行消毒、对收集现场图像资料进行采集,并在企业填写的收集单(附表1、2)签字确认;发现疑似疫情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3.运输。病死畜禽运输车辆应为省动物卫生监管平台备案(安装有GPS)的智能监控全封闭冷藏专用运输车,车辆驶离病死畜禽收集场所前,应当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严格消毒,所装运的病死畜禽在送达收储站或无害化处理厂前不得中途卸载。
4.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必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所收集的病死(害)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5.监督。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县区政府要落实专职官方兽医,驻厂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入场病死畜禽查验并据实填写入场验收单,核实病死畜禽入场、处理和产品去向台账;对实物与收集单信息不符的,要立即联系来源县区核实相关信息,并按月向协议县区通报病死畜禽收运及处理情况。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监督病死畜禽收集或处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暂存、处理和报告制度,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暂存和处理台账,按月报告病死畜禽收运和处理情况。
(二)统计审核流程
1.统计报送。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核查报送工作,据实审核填报无害化处理数据,确保无害化处理补助金额准确无误。每月5日前将《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4)、《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5)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
2.汇总核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区规范开展病死畜禽数据收集、统计填报和信息核实工作,并对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和核查。
(三)资金兑现流程
1.资金申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务必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财政补助报表》(附表6)报当地财政部门。利州、昭化、朝天区农业农村局和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不仅要报当地财政部门,还要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数据、核准信息和测算资金后,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2.资金筹措。各县区财政局汇同农业农村局,结合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保护利用工程资金,补齐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局按利州、昭化、朝天区和广元经开区上报数量,按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30%划拨给区财政。
3.资金拨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拨付前,各县区应将处理头数、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补助金额及时拨付。
四、加强督查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核实、填报无害化处理数据,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核查机制,加强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各环节衔接紧密、措施到位。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银保监部门要建立养殖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促进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同步,助推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互促互进。各保险机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和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合作,促进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和现场核查有机衔接,建立有机协调、保险联动、联防联控、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政策全面落实。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屠宰、经营、加工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病死畜禽集中处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结合我市已建成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实际,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都应当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县区要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表:1.广元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
2.广元市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
3.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4.屠宰环节病死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5.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1-3
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财政补助报表
附表1
广元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
NO:
县区: 收运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养殖场(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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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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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 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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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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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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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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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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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折)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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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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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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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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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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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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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强制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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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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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标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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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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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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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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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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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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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动物(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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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动物(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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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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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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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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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死胎及胎衣、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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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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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斤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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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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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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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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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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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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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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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斤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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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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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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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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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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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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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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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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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屠宰场等业主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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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员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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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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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企业收运人员(签字): 现场监督官方兽医(签字):
填写说明:1、此单一式四联,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填写。养殖场(户)或屠宰场等业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公司(参保畜禽部分)各存一联。2、此单作为申请财政补助经费的原始收集凭证。
附表2
广元市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
NO:
县区: 收运日期: 年 月 日 时
畜禽屠宰厂(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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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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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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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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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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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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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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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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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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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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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等小动物(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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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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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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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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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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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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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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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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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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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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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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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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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禽(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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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等小动物(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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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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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车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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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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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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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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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企业收运人员(签字): 现场监督官方兽医(签字):
填表说明:1.此单一式三联,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填写。畜禽屠宰厂(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各存一联。
2.此单作为申请财政补助经费的原始收集凭证。
附表3
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乡镇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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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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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斤及以上病死生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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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斤以下病死生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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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等生猪产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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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猪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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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猪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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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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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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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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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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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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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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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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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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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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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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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企业(签章): 县区农业农村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4
屠宰环节病死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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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生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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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食用产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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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猪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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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猪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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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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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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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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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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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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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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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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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企业(签章): 县区农业农村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5
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1
(大动物)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乡镇
名称
|
养殖场(户)
或屠宰厂(场)名称
|
动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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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斤以下(头)
|
90-200公斤(头)
|
200公斤以上(头)
|
死胎、屠宰环节不可食用产品(公斤)
|
自行
处理
猪单位(个)
|
集中
处理
猪单位(个)
|
自行处理
|
集中处理
|
小计
|
自行处理
|
集中处理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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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
集中处理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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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
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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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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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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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同时适用于强制扑杀牲畜、养殖环节胎衣及死胎、屠宰环节不可食用产品等。
无害化处理企业(签章): 县区农业农村局(签章):
年 月 日
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2
(中等动物)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乡镇
名称
|
养殖场(户)或屠宰
厂(场)名称
|
动物种类
|
30公斤以下(头)
|
30公斤及以上(头)
|
死胎、屠宰环节不可食用产品(公斤)
|
自行
处理猪单位(个)
|
集中处理
猪单位
(个)
|
自行处理
|
集中
处理
|
小计
|
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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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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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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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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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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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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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同时适用于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环节胎衣及死胎、养殖屠宰环节不可食用产品等的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企业(签章): 县区农业农村局(签章):
年 月 日
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3
(小动物)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乡镇
名称
|
养殖场(户)
或屠宰厂(场)名称
|
禽类(只)
|
兔等其他小动物(只)
|
鱼类、蛋类和屠宰环节不可食用产品(公斤)
|
自行处理猪单位(个)
|
集中处理猪单位(个)
|
种类
|
自行处理
|
集中处理
|
小计
|
种类
|
自行处理
|
集中处理
|
小计
|
种类
|
自行处理
|
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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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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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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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同时适用于强制扑杀禽兔等动物、鱼类以及养殖、屠宰环节不可食用产品等的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企业(签章): 县区农业农村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6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财政补助报表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养殖环节病死猪及产品
|
屠宰环节病死猪及产品
|
生猪以外其他病死动物及产品
|
合计补助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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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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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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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单位(个)
|
补助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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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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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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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级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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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财政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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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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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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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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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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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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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处理
|
集中
处理
|
小计
|
自行
处理
|
集中处理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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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为季度报表,请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按规定填报。
填表人: 农业农村部门分管领导(签章): 财政部门分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