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0-10-09 浏览量:2161 来源: 市农安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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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函〔2020〕219号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诉举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9日


广元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诉举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特制定如下投诉举报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投诉举报范围

(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无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农药、兽药销售的。

(二)生产或销售过期、假冒伪劣农药、兽药,生产或销售“三无”(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明、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或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三)向食用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按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五)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储运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六)屠宰及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八)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九)食用农产品收储运环节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

(十一)对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病死畜禽、病死水产动物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诉举报途径

(一)“广元农业”官方微信投诉举报栏目。

(二)办公电话(上班时间):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培育科0839-3261020。

(三)服务热线:12316(广元12316三农信息服务热线已与12345市长热线整合)。

四、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一)接听举报电话或接收微信举报信件,详细记录举报类别、具体事项、涉事主体名称、涉事主体地址以及举报者联系方式等。

(二)根据举报内容填写举报登记表,送局分管领导签批,按分管领导批示送达办理部门调查处理,若涉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须报告局主要领导。

(三)紧急投诉举报当天提出处理意见,当天送办理部门办理。一般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交由办理部门办理。紧急投诉举报指问题食用农产品如不立即处理,即将对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的投诉举报。

(四)办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需要进行样品检测的时间除外),并告知举报者。
(五)符合立案查处的,办理部门督促相关县区农业农村局对涉事主体进行立案查处。县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五、投诉举报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人员要对投诉举报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投诉举报者同意,不得向被投诉举报对象泄露投诉举报者信息。投诉举报的办理人员要秉公执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举报者打击、报复,不得对被投诉举报对象进行敲诈、勒索或收受贿赂等。若发现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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