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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 写信时间 2021-02-21
信件内容 请问职能部门领导:对于撤村建制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后是否还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全部人员农转非以后因婚姻关系迁来的和出生的小孩在登记户口时自然登记为非农业户,这类人群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如何认定。
回复内容 朱华滨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中央、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均明确了“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就实际改革进程来看,我市各县区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成员确认及股权管理实行静态管理,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后,只要原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就还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全部人员农转非以后因婚姻关系迁来的和出生的小孩在登记户口时自然登记为非农户,这类人群应按照成员资格静态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5日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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