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精神和《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广元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禁钓期、禁钓区禁止垂钓。
我市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市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我市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市境内6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硬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昭化区)、南河白甲鱼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州区)、清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川县)、插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苍溪县)、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剑阁县)、东河上游特有鱼类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旺苍县))和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我市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禁钓期、禁钓区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四、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是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五、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处置。
六、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若您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苍溪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839-5583110;市农业农村局电话:0839-3263076。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1日